1.制定規章。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審批金融機構組織。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審查金融機構的股東。中國銀監會在受理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時,負責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4.審查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中國銀監會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按照規定進行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5.對銀行業市場準入實施管制。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6.規定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7.制定業務審慎經營規則。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8.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中國銀監會,銀監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和活動進行行業指導和行政監管。
9.國際合作。中國銀監會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