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及時告知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責任,保險人惡意除外。
(2)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約認為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補充提供。
2.保險人及時核定賠付
(1)保險人收到賠付請求后,應及時核定;情形復雜的,應在30日內核定,約定除外。
(2)30日核定期間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索賠請求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算。保險人可扣除補充提供材料期間。
扣除期間自保險人依法作出補充提供通知到達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補充提供證明和資料到達保險人之日止。
【例題】1月1日,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人張三提交的索賠請求,但相關證明材料不全。
1月2日保險公司要求張三補交相關材料和證明的一次性補齊通知,需要補交10份材料,該通知1月5日到達。
張三于1月10日補交材料。
30日的核定期間何時起算?何時暫停?何時恢復起算?何時到期?
[正確答案]1月1日起算、1月5日暫停、1月10日恢復計算、2月5日到期。
【例題】如張三于1月10日告知保險公司寬限幾天提交材料,保險公司同意,但是張三于2月10日告訴保險公司,自己無法提供補充材料,30日核定期間何時恢復計算?
[正確答案]2月10日。
(3)屬于保險責任的
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付,合同約定除外,未及時履行賠付義務的,損害賠償。
(4)不屬于保險責任的
保險人應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3.先行賠付
保險人自收到賠付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賠付數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
最終確定賠付數額后支付差額。
4.訴訟時效
(1)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