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貿易的特點
《服務貿易總協定》(英文簡稱CATS)是第一個調整國際服務貿易的多邊性、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規則。它規定了服務貿易的一般原則和義務及各成員的具體承諾。服務貿易總協定明顯地表現出了框架性協定的特點,目前還缺乏有關的具體義務和規則,這些具體義務和規則在以后簽訂的相關協議中將有所規定。協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成員的中央、地區或地方政府的措施,以及它們授權行使權力的非政府機構采取的措施。但服務貿易總協定不適用于為履行政府職能而提供的服務,即不是在商業基礎上提供的、又不與任何一個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相競爭的服務。
《服務貿易總協定》通過四種服務貿易方式來調整服務貿易。
1.跨境供應,從一國境內直接向其他國境內提供服務——服務產品的流動(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費者的實際流動)。
2.境外消費,在一國境內向其他國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消費者的流動。
3.商業存在,外國實體在另一國境內設立附屬公司或分支機構,提供服務,即外國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國境內設立的機構提供商業服務——設立當地機構,如銀行、保險。
4.自然人存在,一國的服務提供商通過自然人到其他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如工程承包。
服務貿易種類繁多,相同種類之間的差別也非常大。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減讓表遵循的服務部門分類基本上以《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系統》為基礎。共分為12個部門種類,155個分類。這12個部門種類為:職業(包括專業與計算機)服務、通訊服務、建筑與工程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保險與銀行)服務、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
(二)最惠國待遇義務
WTO各成員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該原則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規則基本一致,但服務貿易中的最惠國待遇適用于服務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而不適用于貨物產品。
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得到豁免。發展中國家在履行最惠國待遇義務方面,享有一次性的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此過渡期內,其最惠國待遇義務得到豁免,該期限最長為10年。在其他情況下,應按照一般的義務豁免規則豁免最惠國待遇義務。
最惠國待遇義務的規定不妨礙毗鄰國家優惠。《服務貿易總協定》不阻止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不阻止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協議。此外,該協定中規定的義務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對最惠國待遇都適用。最惠國待遇義務不延及政府的服務采購。
(三)具體承諾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方面的義務沒有統一的規定。是否給予市場準入、是否給予國民待遇,依每一成員具體列出的承諾表來確定。服務貿易方面的具體承諾的作用與約束性關稅的作用相類似。每個成員應具體列出市場準入的規定、限制和條件;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資格;有關附加承諾的義務;適當情況下,實施這類承諾的時間表;這類承諾的生效日期。
1.市場準入。在服務提供方式的市場準人方面,每個成員給予其他任何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諾表中同意和明確的規定、限制和條件。除非在承諾表中明確規定,原則上禁止六種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即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限制服務資產或交易的價值,限制服務經營總量或服務產出總量,限制雇傭人數,限制或要求通過特定類型的法律實體或合營企業提供服務,通過限制外國持股比例或外國投資總額來限制外國資本的參與。
發展中國家在允許建立商業存在方面可以存在例外。發展中國家可以在承諾中明確注明批準商業存在應以加強國內服務能力的經濟需求為標準。其條件通常包括:在合資企業的基礎上批準商業存在的建立;不允許外國提供者在此類合資企業中占有大部分的股份;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本國人;外國服務提供者應使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該企業應培訓當地雇員并向他們傳授技術;可能時應雇用當地的國內分包人員。
2.國民待遇。允許外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的貿易市場,并不等于賦予它們與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一樣的待遇。因此,《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義務,僅限于列入承諾表的部門,并且要遵循其中所列的條件和資格。沒有作出承諾的部門,不適用國民待遇義務。即使在作出的承諾中,也允許按所列的條件對國民待遇進行限制。這與貨物貿易中的國民待遇形成鮮明對比。依國民待遇的要求,一成員在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都要求適用于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3.減讓表。每一成員在其減讓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體承諾。具體承諾減讓表規定了對外國服務和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限制。是否給予市場準入、是否給予國民待遇以及成員在哪些具體服務部門和事項方面承擔具體義務,均依該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確定。具體承諾減讓表直接決定著成員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承擔的具體義務。與最惠國待遇義務的例外清單采取“否定式”相反,具體承諾采取了“肯定式清單”方法,成員只對具體承諾的事項和范圍承擔義務。在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每個成員應具體列明下述內容:市場準入的規定、限制和條件;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資格;有關附加承諾的承諾;適當情況下,實施這類承諾的時間表;這類承諾的生效日期。這些內容與服務貿易方式、服務部門分類緊密聯系在一起,構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
具體承諾減讓表以四種服務貿易方式為基本要素,由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兩大部分組成,每一部分都包括“部門或分部門”、“市場準人限制”、“國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諾”四個方面。水平承諾適用于減讓表中的所有部門,部門承諾僅適用于所列出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而部門承諾最具體地確定承諾的范圍。從“市場準入限制”、“國民待遇限制”這樣的名稱中可以看出,具體承諾是從限制的角度來體現的,可有三種具體表達方式:不作承諾、具體列明限制、沒有限制。“不作承諾”意味著該成員在該方面不承擔任何義務;“沒有限制”則正相反,表明該成員在該方面承擔了不實施任何限制的全部義務;“具體列明限制”這一方式則表示了承擔義務時所附帶的要求,詳細列出了采取限制的內容和性質。對于每一種服務活動,有關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限制,又與四種服務貿易方式聯系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