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是指,對于在主權平等、充分表達自己意愿基礎上的各項有效條約,各當事方必須按照條約的規定,善意地解釋條約,忠實地履行條約義務。任何當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由違反條約的規定,不得從事違反條約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動,除情勢發生變遷等特殊情況外,不得廢棄條約規定的義務。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凡有效的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其善意履行。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按照國際法,如果違反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不履行有關的條約義務,就構成國際不當行為,違約者應承擔國際責任。
條約當事方必須遵守的應是有效條約。無效條約的規定對當事國無法律效力。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如果因依無效條約實施了一些行為,每一當事國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當事國在相互關系上盡可能恢復這些行為未實施前應存在的狀況。在條約失效前善意履行的一些行為,并不因條約失效而成為非法。與強行法相抵觸的條約若已履行,應盡可能消除履行行為產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