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館館舍不受侵犯。領館館舍的不受侵犯表現為:(1)接受國人員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采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館長已同意。(2)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并防止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有損領館尊嚴的情事。(3)領館館舍、館舍設備以及領館的財產與交通工具一般地應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國確有征用的必要時,應采取一切可能步驟以免妨礙領館執行職務,并應向派遣國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補償。
2.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領館的檔案包括一切文書、文件、函電、簿籍、膠片、膠帶及登記冊,以及明密電碼、記錄卡及供保護或保管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單行的文件。領館的檔案和文件無論何時,亦不論位于何處,均不得侵犯。
3.通訊自由。接受國應允許并保護領館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訊,包括:(1)領館有權與派遣國政府及無論何處的該國使館及其他領館自由通訊,接受國對此不得干擾或阻礙。領館為通訊可使用外交或領館信差、外交或領館郵袋及明密碼電信。但裝置及使用無線電發報機須經接受國許可。(2)領館的來往公文不受侵犯。領館的郵袋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國授權代表在場下開拆郵袋。若派遣國拒絕開拆,郵袋應退回原發送地。(3)領事信差在執行職務時,應受接受國保護,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4.行動自由。領館人員在接受國境內有行動自由及旅行自由。但接受國為國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5.免納關稅和捐稅。領館館舍免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領館執行職務所收的規費和手續費免除捐稅;領館的公務用品免除關稅及其他課稅,但儲存、運送等服務費,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務而應繳納的費用不在免除之列。 6.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聯絡的權利。領館可以自由地與其僑民會見和通訊,并有權探視受羈押的其國民。具體的程序及有關事項一般規定在有關的領事協定中。此外,領館還有使用派遣國的國旗、國徽等國家標志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