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刑:
(1)管制:原來為公安機關,《修正案八》修改為社區矯正組織。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做禁止令。
所謂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拘役:公安機關。
(3)有期徒刑:監獄,如果余刑在3個月以下,由看守所執行。
(4)無期徒刑:監獄。
(5)死緩:監獄。
(6)死刑立即執行:法院。
2.附加刑:
(1)罰金:法院。
(2)剝奪政治權利:公安機關。
(3)沒收財產:法院。
3.刑罰的特殊執行方式與變更
(1)緩刑:原來為公安機關,《修正案八》修改為社區矯正組織。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做禁止令。
(2)減刑:主刑由哪個機關執行,減刑以后仍然由哪個機關執行。
(3)假釋:原來為公安機關,《修正案八》修改為社區矯正組織。
(4)監外執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為社區矯正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