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根據義務產生的基礎及在合同關系中的地位,可以將合同法上的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不真正義務四類,他們共同構成了合同法上的義務群。
(1)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直接影響到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義務。如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都是買賣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對主給付義務明確幾點:
A.主給付義務是依據合同必備的和固有的義務,直接決定合同的性質。
B.當事人違反主給付義務時,非違約方可以要求其承擔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C.遲延履行合同主給付義務時,經當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2)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合同性質,補助主給付義務,確保債權人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36條規定的“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即屬于從給付義務。另外買賣合同中非特殊標的物的包裝、租賃合同一般的裝修義務都可以看作從給付義務。對從給付義務明確幾點:
A.遲延履行從給付義務的,不得當然解除合同。必須達到《合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方享有解除權。這是其與主給付義務在具體責任形式中的最大區別。
B.當事人違反從給付義務時,非違約方可以要求其承擔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應當承擔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第42條、第60條、第92條規定的內容均是對附隨義務的規定。對附隨義務明確幾點:
A.附隨義務是法定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如果雙方明確將保密義務等約定在合同內容中,則不屬于附隨義務,而轉化為其他合同義務。
B.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通過約定排除附隨義務的適用。
C.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時,非違約方不得要求實際履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這是其與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的最大區別。
D.不得基于附隨義務的違反而解除合同,除非這種違反已經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方得行使解除權。
(4)不真正義務
不真正義務,亦稱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系中權利人對自己利益的維護照顧義務。不真正義務的理論根據是誠實信用原則,比較典型的不真正義務就是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合同法》規定的買受人的受領義務、檢驗義務均屬于不真正義務。對不真正義務明確幾點:
A.不真正義務的違反,本質上是權利人對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棄,相對方沒有過錯,因而不可歸責于相對方。
B.權利人違反此義務,不得訴請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