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總是存在一定的原因。這個導致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稱為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不是一切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因為很多自然現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當然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故不屬法律事實。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一個法律事實,也可以是兩個或者多個法律事實。如遺囑繼承法律關系的產生就需要兩個法律事實:立有遺囑;被繼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實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
(1)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可以表述為,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個人無法預見或者控制的。能夠產生導致一定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與死亡。人的出生與死亡能夠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的開始等。
B.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也屬于事件。
C.時間的經過。時間的經過也是一種法律事實,它可以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生或消滅。
(2)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行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動,即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但有些行為是不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產生。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A.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以行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具體內容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B.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例如創作行為,從事發明創造的行為,侵權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