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均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而只能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采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來源。
(三)抗訴的對象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以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由于調解書系根據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調解協議制作,屬于私權處分的范圍,因此人民檢察院一般不能對調解書提起抗訴。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方能提起抗訴或檢察建議。由于法律并未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出具體限定,因而各級檢察院將在司法實踐中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應當謹慎使用。
(四)人民法院對抗訴的接受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受時間的限制。對于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接受,并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2007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接受抗訴的程序作出了規定,即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提起再審的裁定,進入再審審理。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肯定了這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