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訴訟法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明確規定,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適用條件,一直存有爭議。《行訴法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將這里的一并審理,理解為本質是附帶民事訴訟,那么目前我國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條件是: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裁決,其他行政行為即使涉及民事糾紛也不能一并審理。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行為。此行為因具有強制力而屬一種行政行為,其特殊性在于不是行政機關的單一管理行為,而是解決爭端的活動,由此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屬三方法律關系。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義務的分配不滿,必須先提起
行政訴訟。
2.被訴行政裁決違法。行政裁決合法,法院應當作出維持判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也因此而確定。只有行政裁決違法,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可能。
3.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糾紛。既然是附帶民事訴訟,就必須遵守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在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法院無權一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