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程序的延阻,是指因特殊原因使訴訟活動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而出現的程序中斷、中止和延期審理等情形。
(一)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審理日期或正在進行的審理推遲至另一日期審理的制度。行政訴訟法未對延期審理問題作具體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中的延期審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2)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訴訟終結
訴訟終結是指在訴訟開始后,出現了使訴訟不可能進行或進行下去已無必要的情形,由法院決定結束對案件審理的制度。訴訟終結僅限于法定事由:(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3)因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或者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這三種原因,使訴訟中止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