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中注明的裝船日期早于實際裝船的日期就稱為倒簽提單。為了保證收貨人能及時收到貨物,信用證中一般均規定有裝船期限,托運人應在該裝船日期之前或當日完成裝船;否則,收貨人有權拒收貨物,并提出索賠。銀行也不接受裝船期晚于信用證規定期間的提單。基于這個原因,在裝船晚于信用證規定的期限時,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簽發提單,以便向銀行辦理結匯。在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交貨日期屬于合同的要件,而裝船日期是一個直接關系到交貨日期的因素。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倒簽了提單,實際上就隱瞞遲延交貨的責任,構成了對收貨人的欺詐行為,日后須對因此而引起的損失負責。預借提單是當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而貨物還未裝船時,托運人為了使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預借提單在辦理付款時,貨物實際還未裝運,使信用證對裝貨這一環節的制衡力喪失,無法保證貨物的準時到達。預借提單與倒簽提單一樣,都是掩蓋了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從而避開了遲延交貨的責任。在實踐中,在信用證即將到期,而托運人又不能如期裝船的情況下,正確的處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