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專利
(1)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決定授予專利權,發給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對于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之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經過修改后符合條件的作出授權的決定。
2、駁回申請——專利復審與無效宣告
(1)專利復審。程序:
A.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B.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C.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專利的無效宣告。
A.概念。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是指已經取得的專利權因為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根據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請求,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核后被宣告無效。
B.專利無效的理由
a、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要件;
b、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不符合法律規定;
c、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法律規定;
d、被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不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e、有在先申請等。
C.宣告無效的程序
a、審查并作出決定
b、將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和專利人。——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c、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D.無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a、具有溯及力: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
b、溯及力的例外
(a)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b)根據《專利法》第47條的規定,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原侵犯專利權人、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