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商標的注銷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且已過6個月寬展期,商標注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或申請未被核準的;(2)商標注冊人自愿放棄商標權,向商標局提出注銷申請的;(3)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無繼受人或在法定期限內其注冊商標未辦理移轉注冊的。
2.注冊無效的撤銷
(1)違法注冊,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2)惡意注冊,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商標爭議,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程序上,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后果上,上述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3.違法使用的撤銷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