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相關要求
1.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報名人員,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為準,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和法律專業的范圍可在司法部網站查詢。戶籍在我區所轄旗、縣(縣級市、區)的人員,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2.除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外,報名人員報名時要以相應的畢業證書為準,畢業證書應當能夠在全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網站查詢或認證。
3.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8年應屆畢業。
4.已經完成學業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普通高等學校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和網絡教育、成人教育、廣播電視大學等高等教育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生,以及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人員,可以報名。
5.參加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現場審核時,必須提交與報名承諾信息相一致的畢業證書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視為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6.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具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7.持護照報名的,報名時應當承諾本人護照合法有效,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時需提供護照申請地或簽發地有關部門證明。
8. 使用蒙古族語言文字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在內蒙古自治區報名。
9.符合規定報名條件的現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期限通過全軍政工網報名,相關工作由軍隊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門具體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