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證明責任,指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無法查清,處于真偽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
二、理解證明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1)真偽不明是證明責任發生的前提;
(2)當事人是證明責任的主體,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
(3)針對單一訴訟請求,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可能由雙方當事人承擔;
(4)證明責任由誰承擔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在訴訟中不存在證明責任在原被告之間轉移的問題;
(5)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積極行使舉證權利;
(6)證明責任是一種擬制或假定,可能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不相符合。
三、證明責任的分配
1、原則及體現: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進一步明確為誰主張積極事實,誰承擔證明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承擔證明責任。更進一步來說,何為積極事實,一般認為下列事實為積極事實:產生或存在權利的事實;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權利消滅的事實。具體體現如下:
(1)合同糾紛
主張合同成立并生效(屬于產生或存在權權利的積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屬于妨礙權利產生或者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由主張合同已經履行(屬于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
(2)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侵權糾紛
原則上由受害方對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因果關系、損害后果、加害人過錯)承擔證明責任;而加害方對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