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復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2)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管轄權的機關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并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4)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根據這一規定,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包括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兩種形式。
1.決定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即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立案的決定。
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的,由承辦人填寫《立案報告表》,公安機關主管負責人批準后,交由偵查部門開始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訴庭工作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后,移交刑事審判庭審理。
2.決定不立案及應辦的法律手續。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機關,經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即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決定書》,寫明案件的材料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決定不立案的機關等。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對控告人的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核并作出答復。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有嚴重錯誤或一般的違法亂紀行為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者舉報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