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實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即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對于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