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
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
2、聽證會的進行程序。
主要內容是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的方式是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聽證的舉行,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
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