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的特點
(1)第三人(有獨三和無獨三)參加訴訟的時間:被告應訴時起,到法庭辯論終結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判斷:有獨三基于物權或者繼承權,對原被告爭議的標的物提出獨立請求。
(2)有獨三參加訴訟的方式:提起訴訟。《民訴》第56條
(3)有獨三的案件中有兩個訴:本訴與第三人之訴。
(4)有獨三的訴訟地位:有獨三相當于原告。
3.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三)參加訴訟的依據: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無獨三的判斷:兩個法律關系;原告與被告之外的人。
(3)無獨三參加訴訟的方式:自己申請參加;由法院通知他參加。
(4)無獨三的訴訟地位:不是完全獨立的當事人《意見》第66條
①不享有與當事人相等的訴訟權利: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②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三有權提出上訴。
4.第三人撤銷之訴《民訴》第56條
(1)原告:有獨三和無獨三
(2)條件:
①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②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
③并且損害其民事權益
(3)有證據證明
(4)時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5)管轄: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
(6)處理:①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②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