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發生終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于消滅的程序。法人發生終止原因時,即要停止實現目的事業的積極活動,開始進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之分,破產清算依破產法進行,非破產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1)清算組及清算法人。清算組亦稱清算人,系執行清算事務的機構。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取得清算法人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的地位,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清算法人為
意思表示。法人進入清算程序后,雖不能從事清算范圍外的活動,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仍被允許實施。所以,法律上將以清算組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的法人稱清算法人。
(2)清算組成員的選任。清算組成員的選任方法,因法人終止的不同原因而有所不同。法人在被依法撤銷時,清算組成員應由作出撤銷決定的主管機關選任;在任意解散時,清算組成員由法人意思機關充任或選任;法人破產時,清算組成員的選任依破產法規定。清算組成員若有不正當行為或不能勝任清算事務的,可由選任者解任。
(3)清算組的權利與義務。清算組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代表清算法人起訴應訴;清查法人賬目和財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繳納稅款、支付各種費用;申請破產;申辦法人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