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對上訴請求所涉及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以判決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2)原判決遺漏當事人的;(3)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仍應按一審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后作出的裁判為一審裁判,當事人不服的仍可以
上訴。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第二審中,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致使案件被發回重審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補償誤工費、差旅費。
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審法院主管錯誤,應裁定撤銷原判,告知當事人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