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和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雖然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廣義上的當事人,具有自己獨立的訴訟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以獨立地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不受他人制約;(3)在一審判決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的,享有上訴權;(4)本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調解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時,應有該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不是對本案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是與他人之間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是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告和被告在實體法上的牽連關系決定的。正是這種利害關系,使法院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處理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使權利義務有所增加或減少。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包括義務性關系、權利性關系、權利義務性關系三種,其中以義務性利害關系最為常見。
2.所參加的訴訟正在進行。時間是從被告應訴起,到訴訟審理終結止。一般也是在第一審程序中參加。這一點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相同。
3.自己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下列人員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2.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4.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后,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5.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四)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為防止審判實務中出現不適當地擴大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范圍的行為,維護與案件處理結果無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2日頒布了《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范圍做了明確的限制,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
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下列人員:(1)證據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人:(2)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3)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其提供產品質量的人。
4.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證、商檢局對商品質量進行檢驗的合同中,如果當事人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檢局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要求將它們列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將工商局、商檢局列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