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戰。停戰是根據交戰方之間簽訂的協議而停止軍事行動。停戰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停戰可以有確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戰國可以隨時再行開戰,但應按停戰條件的規定對對方提出警告。交戰一方如果有嚴重破壞停戰條件的行為,另一方有權廢除停戰協定,情況緊急時可立即恢復戰爭行動。但是,如果違反停戰協定的是個人,且是出于個人動機,則受害一方可只要求懲處違約者。
(2)無條件投降。投降是戰敗國向戰勝國降服。無條件投降是指戰敗國只能按照戰勝國規定的條件而自己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條件的投降。“二戰”期間,聯合國家方面為了徹底粉碎德、日法西斯侵略勢力,對它們宣布了無條件投降的命令。1945年5月8日,德國統帥部的代表在柏林簽署了無條件投降書;同年9月2日,日本也簽署了無條件投降書。
(3)停火與休戰。停火與休戰是目前經常使用的停止軍事行動的方式,特別是聯合國安理會在武裝沖突發生后,常常會作出要求各方停火的決定。停火的效力一般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在被要求的地區內絕對停止敵對的武裝行動;而休戰也是停止敵對武裝沖突行動的一種方式,但具體的內容和形式更少限定性,存在一些不同的具體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