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的訴訟管轄。
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轄的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實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濫行訴權,使被告免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對訴訟
標的物進行保全或勘驗,有利于判決的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一)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中對下列情況做了補充規定:(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考慮到實踐中存在一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會給原告行使訴權和法院審理案件帶來諸多不便的情況,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規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是:(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
《民訴意見》規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還針對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外居住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的特殊情況,對管轄問題作出了下列規定: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