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偵查終結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已經查清,這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對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經查清,并且沒有遺漏犯罪罪行,沒有遺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人。犯罪事實沒有查清,偵查不能終結。
2.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一個重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據材料來源可靠,經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案內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實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3.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終結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備。法律手續是偵查機關辦案的依據,是對偵查丁作的一種監督,也是偵查工作質量的保證,所以,只有法律手續完備,才可偵查終結。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其中“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經過偵查,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及時終結偵查,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