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代理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選任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2)復代理
A.概念
復代理,亦稱再代理或轉委托,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
B.特征:
a、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復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選任;
b、復代理人的權限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
c、復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C.復任權
代理人選任他人為復代理人的權利,為復任權。代理人的復任權因代理權發生根據的不同而不同:
a、委托代理人的復任權,條件:
(a)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認。
(c)在緊急情況下,出于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沒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進行復代理。
△“緊急情況”必須同時滿足:
(a)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
(b)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
(c)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
(d)不及時轉托他人,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b、法定代理人的復任權
法定代理人無條件享有復任權。因為法定代理發生的基礎不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而是法律規定,而且法定代理的內容具有概括性。但法定代理人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和監督應給予高度的注意。
c、指定代理人的復任權
指定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指定代理人不能勝任代理職務時,應請求指定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但若為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法院或指定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轉托代理事務。指定代理人擅自轉托代理事務的,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因緊急情況而轉托的除外。
d、復代理的法律后果
復代理的法律后果,因具體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簡單說明以下幾點:
(a)復代理中的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b)在復代理有效的情況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情形),代理人只對復代理人的選任及對復代理人的指示有過錯時,就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則代理人對復代理人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c)如果不是有效的復代理,則由代理人對受托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