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不可逆轉地歸于結束。
1.破產程序終結事由
(1)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2)法院認可和解協議;
(3)免于破產宣告;
(4)不足清償破產費用;
(5)無財產可分配;
(6)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2.終結程序
(1)終結裁定
(2)辦理注銷登記
(3)連帶責任存續:
破產程序不惠及連帶債務人;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3.追加分配
(1)財產范圍
A.發現有破產法第31、32、33、36條應當追回的財產;
如破產人隱匿財產、移轉財產、無償轉讓財產,破產人虛構債務、債權人接受的不正當的受償、董監高非法獲取的收入、侵占的企業財產。
B.發現破產人有應供分配的其他財產。
有關部門發還的遺失財產、被盜財產、權利被承認追回的財產。
(2)除斥期間:
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二年內。
(3)小額財產歸屬:
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