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兩者區別在于:
1.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雖然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兩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觀目的僅僅是為了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當然,他的動機有很多種,如泄憤報復,逼取口供,索要債務等。綁架罪的主觀目的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勒索財物,一種是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種手段。
2.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客觀方面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是實行了非法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在客觀方面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質,以加害人質相威脅或者以釋放人質為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主體方面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一般來說都是一般主體,也就是說已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兩罪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現象居多。
4.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客體方面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綁架罪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同時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
5.非法拘禁罪由于綁架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區別。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罪的一般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兩者都可能使用威脅手段,但在威脅的方式、內容、取得的非法利益、時限、對象上有所不同。
一是從內容上看,搶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有抵抗或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詐勒索罪則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或者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其財產等相威脅、要挾。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二是從方式上看,搶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脅是直接對被害人實施的,而敲詐勒索罪既可以對被害人直接實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轉達向被害人間接實施,既可以公開,也可以暗示。
三是從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搶劫只能取得財物,并且是動產,而敲詐勒索罪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甚至是取得財物性利益。
四是從時限上看,搶劫罪中除首先實施暴力排除妨礙外,其暴力威脅表現為如被害人不交出財物,即當場付諸實施威脅的內容,就在此后實施的內容,取得的財物既可以當時當場,也可以事后取得。
五是從對象上看,搶劫威脅的對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場的親友、同事,而敲詐勒索不僅限于在場的被害人或其親屬,還包括不在場的其他人。雖然敲詐勒索罪比搶劫罪威脅的內容要廣,但主要對被害人實施心理威脅,相對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輕,時限稍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