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條文做了較大修改。原有條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變化要點主要有:
1.行為方式: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1)暴力手段:包含重傷的結果,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一罪。
(2)如果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將職工長時間關閉在車間里),則成立非法拘禁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共犯情形:明知他人強迫被害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成立強迫勞動罪。
3.本罪主體范圍,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