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判決生效后,如果被宣告的公民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對有關事實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當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恢復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
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后,該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間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宣告死亡判決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如被他人依法收養,宣告死亡判決撤銷后,僅以子女收養未經本人同意為理由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在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判決撤銷后,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依照繼承法取得該公民財產的個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的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該利害關系人除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賠償所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