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再審程序的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相對人民法院的自我監督而言,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屬于外部監督。為使這種外部監督能充分得到實現,法律確立了自上而下的監督規則和程序: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外,只能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凡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必須制作抗訴書,并將其送交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