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禁止(F43)“4證”
證交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證券服務人員轉股限制(F45)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3.短線交易收入歸入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由董事會收回。
(2)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