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框架
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權利義務,與其他成員一樣,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各成員都承擔的規范性義務,如各協議條款規定的義務;另一部分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中國作出的承諾,這是中國承擔的獨特義務。中國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方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規定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以下簡稱《中國加入議定書》)及作為其附件的《中國人世議定書工作組報告》中。該議定書及附件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確認遵循世界貿易組織的一般性規范外,還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另外,中國與其他成員進行的加入談判的結果和中國作出的具體承諾,也是該議定書的組成部分。在某些方面,由于中國是一個貿易大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擔的義務重于其他發展中國家。
(二)貿易經營權
1.經營權的放開。《中國加入議定書》專門對貿易權作了規定。中國承諾逐步放開貿易經營權,在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3年內,除國家專營商品外,所有中國企業都有權進行所有貨物的進出口。同時,除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外國個人和企業,包括沒有在中國進行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或企業,在貿易經營權方面也享有不低于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
2.國家專營企業。《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允許國家專營企業經營進出口。國家專營企業可以是國家設立或維持的企業,也可以是政府授予特權的私營企業,其特征是對某些商品實行專營。《中國加入議定書》要求中國的專營企業的進口程序充分透明,在商品的質量、價值或產地方面,政府不應采取措施影響或直接指示專營企業。專營企業的出口商品的定價機制,應向世界貿易組織提供全面的信息。
(三)傾銷與補貼中的非市場經濟的規定
1.傾銷的確定。對中國產品的出口,進口成員在據反傾銷規范比較價格時,可以采取兩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使用中國受調查產業的價格或成本;使用不嚴格依據與中國的國內價格或成本的比較方法,實質上就是使用所謂的替代國價格或成本。
上述方法的選擇,應遵循下述原則:如果受調查的生產商能夠明確證明,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該產品的制造、生產和銷售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進口成員應使用中國受調查產業的價格或成本,以此來確定價格可比性;如果受調查的生產商不能證明,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該產品的制造、生產和銷售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進口成員可以使用不嚴格依據中國的國內價格或成本的方法(替代國方法)。在《中國加入議定書》生效時,如果進口成員的國內法含有市場經濟標準,一旦中國根據進口成員的國內法,確立中國在某一產業或部門方面是市場經濟,上述傾銷確定中有關方法的選擇的規定應終止。無論中國能否證明市場經濟這一點,上述選擇方法的規定在《中國加入議定書》生效15年后終止。如果中國確立某一具體產業或部門通行市場經濟條件,上述非市場經濟的規定對該產業或部門不再適用。
2.國有企業補貼。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補貼規則,非專向補貼不受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約束。但如果中國政府提供的補貼的主要接受者是國有企業,或者接受了補貼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數額,該補貼視為專向補貼。
(四)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及非關稅措施
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中,規定了消除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期限。
中國承諾,在加入時,完全遵守該協議的要求,而不訴諸過渡期的規定。
中國承諾,取消并停止實施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和出口實績要求。這不僅包括通過法律、規章和其他措施實施的要求,也包括對含有此類要求的合同條款不予強制執行。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發放進口許可、配額、關稅配額或其他任何對進口、進口權、投資權的批準方法,不能以下述情況為條件:是否存在國內供應商;任何種類的出口實績要求,比如,當地含量、補償、技術轉讓、出口實績或在中國進行研究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