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進行處罰所依據的原則。簡言之,即對數罪如何實行并罰。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并科原則也即相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然后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混合原則是指同時適用以上三項或其中兩項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據此,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是混合原則。
1.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則。即數罪中只要有一罪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不論其他罪判處何種刑罰,都只執行其中的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主刑被吸收而不執行。
2.數罪中的各罪被判處的刑罰均為有期徒刑或均為拘役或均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采用附加刑與主刑并科原則。這是因為附加刑與主刑的性質不同,無法相互吸收,也不能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只能合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