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