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權利。
1.對生效裁決和調解書的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對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有關規定,對依法設立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一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如果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上述期限的計算,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請執行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提供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同時要說明被執行人的經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