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認為支付令有錯誤,而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應履行支付令所載給付義務的一種意思表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的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從此條規定可看出,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法定期間為15日,該期間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計算;二是債務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異議書的內容只要表明不應當履行支付令中所載給付義務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附加理由。債務人口頭異議無效。
司法實踐中,如果債務人只就支付令的部分內容提出異議,異議的效力及于全部請求。對于債務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及時將異議內容和時間告知債權人。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的書面異議,只進行形式審查,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即不必進行實體審查。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時,遇有下列情況的,按無效處理:(1)債務人對債務本身無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效力。(2)債務人異議必須具備法定書面形式,在書面異議書中寫明拒付的事實和理由,口頭異議無效。(3)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也不影響支付令效力。(4)債權人有多項獨立的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某一項請求提出異議的,其異議對其他支付請求無效。(5)債務人為多人的,其中一債務人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是必要共同訴訟人,其異議經其他債務人同意承認,對其他債務人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是普通共同訴訟人,債務人一人的異議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人民法院認定異議無效,應以適當方式盡快告知債務人。因為異議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時告知債務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償債務,完成支付令指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