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中止
(一)概念: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訴訟活動難以繼續進行,受訴法院裁定暫時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
(二)訴訟中止不同于延期審理
1.階段不同:前者是整個訴訟活動的暫停,后者是特指開庭期日的推延。
2.適用情形不同
3.效力不同:前者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和申請復議
(三)訴訟中止的原因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訴訟中止的情形。
二、訴訟終結
(一)概念: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由于某種法定情形的出現而使本案訴訟活動沒有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下去的情況下,法院裁定結束本案的訴訟程序。
(二)適用情況(沒有兜底條款:避免審判權的濫用)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三)法律后果: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
1.人民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審理;
2.當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
3.法院有釋明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后果。
4.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比較。
1.概念:
1)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該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3)如果發現雖然符合起訴的條件,但原告喪失實體勝訴權,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針對實體內容所作的判定)
2.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比較。
相同點:
1)適用的法律文書相同,即可適用裁定;
2)當事人的權利相同,對于該裁定而言,當事人都可以上訴、申請再審;對于該爭議案件,都可以再起訴;
3)適用條件相同,即都適用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不同點:
1)適用訴訟階段不同:不予受理適用于審查起訴時;
2)適用組織不同:不予受理是由立案庭裁定,駁回起訴是由審判庭裁定;
3.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比較。
相同點:
1)當事人對所作出文書的權利相同,可以上訴,可以申請再審;
2)對當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論程序上駁回起訴,還是從實體上駁回訴訟請求來看,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都沒有實現;
3)適用階段與組織相同,都是由審判組織于案件受理后的審判階段所作出的。
不同點:
1)當事人對該爭議案件的權利不同:前者可再起訴;后者則不可再起訴,只能在非終局時上訴、申請再審;
2)適用的文書不同:前者用裁定,是程序問題→裁駁;后者是用判決,是實體問題→判駁;
3)適用條件不同:前者用于不合起訴條件;后者適用于喪失實體勝訴權,如超過一般訴訟時效提起訴訟,沒有足夠勝訴的證據,則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