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判方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判決結案的宣判方式有兩種: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均應當當庭宣判。
(二)判決書的送達
當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當庭要求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當庭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
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三)判決書的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也應制作完整的裁判文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
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5.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