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審查原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罰的原則。
【關聯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22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可見,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
1.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3.自訴人提出上訴。
其中,第一種是原審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種情形是二審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7.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8.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典型真題】
【例題·單選題】下列哪一選項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2009-2-35)
A.一審法院認定馬某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馬某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B.一審法院認定趙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趙某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二審法院在沒有改變刑期的情況下將罪名改判為搶劫罪
C.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起上訴,檢察院認為對金某量刑畸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對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輕,但僅對金某改判為五年
D.一審法院認定石某犯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石某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石某在搶劫現場殺人只構成搶劫罪一個罪,遂撤銷一審對殺人罪的認定,以搶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上訴不加刑。選項A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因此,選項A中的情況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選項B未違反。《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選項C未違反。《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規定的限制。選項D違反。《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規定,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