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的規定,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檢察院的申請啟動方式,即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二是法院的決定啟動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上述啟動方式確立了檢察院和法院強制醫療啟動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明確排除了公安機關、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啟動權。其中,如果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成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并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2.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
(1)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刑事訴訟法第285條和第286條專門規定了精神病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即對實施暴力行為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并作出決定。這明確了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為人民法院。
(2)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專門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即如果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3)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4)強制,醫療的審理時限。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