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據喪失的場合,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向利害關系人發出公告,告知其如未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提出證券,則法院會以判決形式宣告其無效。
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提出證券的一種特別訴訟程序。
(1)公示催告的申請
申請人:失票人;被背書人、出票人。
(2)公示催告的進行
審查——發出止付通知——公告:
公示催告期間不少于60天、涉外票據不超過90天。
(3)公示催告的終結
A.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有人提出權利申報。
B.判決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無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申報票據非喪失的票據;
申請人依據該判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惡意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處理: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除權判決;基于侵權提起訴訟;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例題·單選題】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簽發一張匯票,乙不慎將其遺失。丙拾得該匯票,在偽造乙的簽章后背書轉讓給丁。關于該事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08-3-32川)
A.乙應當先辦理掛失止付,再在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據遺失的事實,其有權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C.無論是否已經啟動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偽造簽章的事實而受讓該匯票,其構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為構成民法上的欺詐,乙可以主張撤銷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喪失與補救。選項A錯誤。掛失止付不是前置程序。選項B正確。出票人有權申請公示催告。選項C錯誤。公示催告期間,視為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不構成善意取得。選項D錯誤。票據偽造,被偽造的簽章無效,不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