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是我國現代化建設和其他事業能夠順利進行的關鍵,它不僅關系到祖國的前途和命運,而且關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幸福。因此,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
根據憲法、兵役法、國防法和國防動員法的規定,依法服兵役義務的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不能成為服兵役義務的主體。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根據服兵役主體的不同特點,對服兵役作了具體規定:(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服兵役的資格。(2)不征集服兵役。應征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3)緩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根據兵役法第 12條的規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根據國防法第50條的規定,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
依法服兵役義務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具有法律性質,即不履行服兵役義務要承擔法律責任。兵役法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經教育不改,基層人民政府應當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在國防活動中,公民一方面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如國防法第54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