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大綱 | 2022年大綱 |
| 習近平法治思想 | |
| 第二章: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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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法治之魂、全面依法治國是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 |
1.將“、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刪除 2.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替換為“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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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 |
1.將“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替換為“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立場” 2.將“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替換為“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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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堅持依憲治國 、堅持依憲執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
1.將“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刪除 2.將“持依憲治國 、堅持依憲執政”刪除 3.增加“憲法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深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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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
1.將“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替換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 2.將:“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刪除 3.增加“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堅持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與推進祖國統一、堅持依法治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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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建設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建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建設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建設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建設完 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
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和總抓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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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共同推進、一體建設”是對全面依法治國的工作布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
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法治國家是法治建設的目標,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主體、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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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堅持全面推進科學立法 、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堅持科學立法、 堅持嚴格執法、堅持公正司法、 堅持全民守法 |
將“堅持嚴格執法、堅持公正司法、 堅持全民守法”修改為“推進嚴格執法、推進公正司法、推進全民守法” |
| 第九節: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加強國際法治合作、 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 |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迫切任務。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加強對外法治交流合作、為構建人類 命運共同體提供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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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 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 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 、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 |
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至關重要、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法治人才培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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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堅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領導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領導干部應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領導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
1.將“領導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替換為“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增加“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
| 法理學沒有變化 | |
| 憲法 | |
| 第五章 國家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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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性質和地位、全國人大的組成和任期、全國人大的職權、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與工作程序)、全國人大各委員會(常設性委員會、 臨時性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 的義務) |
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任期和機構設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與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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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權利、地方人大代表的義務、 對地方人大代表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 出機關) |
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 出機關)”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
| 中國法律史 | |
| 第二章 秦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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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名例律、八議、五服制罪) 、刑罰制度(死刑上奏、流刑分等 、廢除宮刑) 、大理寺 |
將“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名例律、八議、五服制罪) ”修改為“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名例律、八議、重罪十條、五服制罪) ” |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 |
| 第一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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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律師制度 律師制度的概念(我國律師管理體制)、律師(律師執業許可條件、申請律師執業許可的程序、律師宣誓制度、 律師的業務范圍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 、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律師事務所的分類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 范圍和條件、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 |
將第四節進行了拆分,并進行了改動,將法律援助制度獨立作為第五節 第五節: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法律援助機構的形式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實施、法律援助的保障和監督、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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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公證制度 公證制度的概念(我國公證管理體制)、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公證機構的設立、公證業務范圍 、法定公證制度、 公證機構的管理制度、 公證執業責任保險、公證員的概念、公證員的條件與任免 、公證員的權利和義務)、公證程序與公證效力(公證的申請、公證的受理、公證 的審查、出具公證書、 不予辦理公證和終止公證、 公證書的認證 、公證程序的特別規定、公證登記和立卷歸檔 、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的教濟) |
1.將第五節修改為“第六節” |
| 第四章 律師職業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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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執業前提、執業組織、律師業務推廣 行為規范、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律師 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關系規范、 律師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 |
將“執業前提、執業組織”替換為“律師職業基本行為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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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附帶法條: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2021年9月30日)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2021年9月30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 4.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2020年8月20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刪除的法條 法律援助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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