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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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招搖撞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 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 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冒名頂替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 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編造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高空拋物罪、聚眾斗歐罪、 尋釁 滋事罪、組織、 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
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修改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 的字被刪除 |
| 第二十三章 瀆職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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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 、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 、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放縱走私罪、不解救被拐賣 、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 子逃避處罰罪 |
增加了一個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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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三個司法解釋、修訂了一個司法解釋。這個還是比較重要的。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高檢發釋字〔2022〕1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5號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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